詢價案件詳細資料

案 號:B15A00269

案 名:通風設備保養工作

起 日:2025-11-13

迄 日:2025-11-17

承辦人:周延叡

電 話:02-28930105#8227

空汙費:

項次 中文品名 規格 預算單價 單位 數量 單價
(未稅)
合計
(未稅)
1施工保養費內湖機廠及蘆洲機廠:(1)活性碳更換(2)通風設備保養(至少包含扇葉清潔、軸承潤滑及戶外排氣管、排氣機箱有掉漆的部分,必須補漆)410001
2材料費活性碳更換(內湖機廠通風設備25公斤及蘆洲機廠通風設備25公斤)260公斤50
3檢測費北投機廠、內湖機廠、蘆洲機廠及土城機廠:檢測項目至少包含:錫、鉛、異丙醇、乙酸丁酯、甲醇、乙醇等6項。514001
4管理費1.行政暨管理費用2.保險費用102001
合計(未稅):
-
稅額:
-
合計(含稅):
-

廠商就本採購案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該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請自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之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761號函下載),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報價

廠商應注意事項:

  1. 廠商一經報價不可撤回,惟可於報價截止日前修正報價資料,並以最後一次報價為準,若為得標廠商,適用本事項第3點。
  2. 若廠商於詢報價期間,同時提供網頁報價及其他方式報價者,以網頁報價資料為準。
  3. 決標後須簽署契約(或訂購單)案件,本公司將另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作業,若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辦理。
  4. 本次報價廠商為業務聯繫需要提供聯絡人員之個人資料予機關時,廠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其聯絡人員踐行告知及其他法定義務,並以符合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方式執行。
  5. 規範訂定若有缪誤、異動、未詳盡或其他待確認事項時,請於報價時一併提出,並立即與本公司承辦人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