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案件詳細資料

案 號:B15A02220

案 名:車站物品搬(清)運工作

起 日:2026-05-15

迄 日:2026-05-19

承辦人:?欣延

電 話:02-25505600#4530

空汙費:

項次 中文品名 規格 預算單價 單位 數量 單價
(未稅)
合計
(未稅)
1搬運工之點工費用1.本作業每次為每人工作4小時計算,當日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以2次計價2.如因本機關需求,改為夜間作業(2300~翌日0700)時,每2小時計價一次30
2貨車費用使用3噸以上小發財車(如遇本機關特殊作業環境,得經機關確認後,以1.5噸貨車替代)1.本作業以每車次作業4小時計算2.本項目含司機1名,及油錢、停車費及過路費等費用3.每次里程以不超過100公里為限4.行駛範圍為捷運各車站、機廠間或到本機關指定地點如因本機關需求,得改為夜間作業,夜間作業系指(每日2300~翌日0700時),每2小時計價一次14
3紙類清運費用1.使用3噸以上小發財車或貨車(含司機)裝載運送2.由本機關指定地點2~4處載運"紙類"回廠銷毀3.本項目之紙張,須經水銷、焚化或碎紙(成為紙磚)等方式處理,不得直接變賣或其他未經允許之方式為之4.如因本機關需求,得改為夜間作業(每車次費用加倍計收)12
4非紙類無用途之雜物清運1.使用3噸以上小發財車或貨車(含司機)2.由本機關指定地點3~5處載運各項雜物回廠依相關法規處理3.如因本機關需求,得改為夜間作業(每車次費用加倍計收)7
5保險費1.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2.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其費用已包含於履約費用內。1
合計(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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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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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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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就本採購案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該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請自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之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761號函下載),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報價

廠商應注意事項:

  1. 廠商一經報價不可撤回,惟可於報價截止日前修正報價資料,並以最後一次報價為準,若為得標廠商,適用本事項第3點。
  2. 若廠商於詢報價期間,同時提供網頁報價及其他方式報價者,以網頁報價資料為準。
  3. 決標後須簽署契約(或訂購單)案件,本公司將另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作業,若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辦理。
  4. 本次報價廠商為業務聯繫需要提供聯絡人員之個人資料予機關時,廠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其聯絡人員踐行告知及其他法定義務,並以符合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方式執行。
  5. 規範訂定若有缪誤、異動、未詳盡或其他待確認事項時,請於報價時一併提出,並立即與本公司承辦人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