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案件詳細資料

案 號:C10A00469

案 名:無線電對講機採購

起 日:2021-01-28

迄 日:2021-02-01

承辦人:林騰輝

電 話:02-25505600#4509

空汙費:

項次 中文品名 規格 預算單價 單位 數量 單價
(未稅)
合計
(未稅)
1無線電對講機一、手機本體:1.免使用執照,機型須通過FRS形式認證。2.採用頻率合成方式,免拆機殼可用電腦程式軟體燒錄。3.頻率型式: UHF(467.5125~467.6750MHz) 。4.頻率範圍: 至少14個頻道。5.接收靈敏度高。6.機身重量:安裝電池後小於250g。7.具有類比式 CTCSS (QT)及數位式DCS (DQT)靜音防干擾碼功能。8.具備聲控發射功能,並具備接收時禁止聲控發射功能。9.具備優先掃描、中文語音報號功能。10.具備語音報電量功能,電量過低時設備也會發出告警提示音。11.具備至少1000Mw輸出喇叭。12.得標廠商需燒錄無線電參數,並與本公司原無線電互通。13.交貨時請附帶原廠出廠證明。二、充電座:1.電源接頭:100~240VAC通用。2.具備快速充電功能。3.電池可單獨於充電座上充電,手機本體可免拆卸電池組於充電座上充電。4.具有過溫、電池短路保護告警功能。三、電池1.材質:鋰電池。2.容量:至少2500 mAH以上。四、每台(組)配備:1. 手持式對講機主機1台。2. 原廠天線1支。3. 原廠快速充電座1台。4. 原廠2500mAH以上鋰電池1顆。5. 原廠皮帶夾1個。6. 中文說明書。38
合計(未稅):
-
稅額:
-
合計(含稅):
-

附加檔案

廠商就本採購案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該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請自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之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761號函下載),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報價

廠商應注意事項:

  1. 廠商一經報價不可撤回,惟可於報價截止日前修正報價資料,並以最後一次報價為準,若為得標廠商,適用本事項第3點。
  2. 若廠商於詢報價期間,同時提供網頁報價及其他方式報價者,以網頁報價資料為準。
  3. 決標後須簽署契約(或訂購單)案件,本公司將另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作業,若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辦理。
  4. 本次報價廠商為業務聯繫需要提供聯絡人員之個人資料予機關時,廠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其聯絡人員踐行告知及其他法定義務,並以符合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方式執行。
  5. 規範訂定若有缪誤、異動、未詳盡或其他待確認事項時,請於報價時一併提出,並立即與本公司承辦人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