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規定 (若您已通過甄試,本公司將另行寄發體檢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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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類組: | ||
一、 | 通過甄試人員,應於體檢通知送達後,依本公司指定醫院及規定時程繳交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始配合用人時程,發給新進人員報到通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本公司指定日期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發進用,亦不保留通過甄試資格。 | |
二、 |
為符合捷運業務需要及「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規定,新進行車類組人員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者,體格檢查為不合格,例如捷運供電、路線軌道等系統之工作內容,均須進行檢測設備之正常音及異常音差異,故對聽力等以下項目具有一定標準之要求:
(一)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500、1,000及2,000赫頻率之信號時,任一耳聽力平均超過40分貝(DB)者為不合格
(二)兩眼矯正後視力,任一眼視力未達0.8以上。 (三)辨色力異常,有斜視、夜盲症及其他重症眼疾。 (四)慢性酒精中毒者。 (五)施用毒品者。 (六)藥物依賴或成癮者。 (七)發育不全或骨骼肌肉畸型,足以妨礙工作者。 (八)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九)心理精神異常,語言、知覺、運動或智能等機能障礙或癲癇症等發作性神經系統疾病,足以妨礙工作者。 (十)平衡機能經檢查醫院判定為異常者。 (十一)患有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有妨礙工作之虞: 1. 血壓之收縮壓超過140mmHg或舒張壓超過90mmHg。 2. 患有心臟病或心血管疾病者。 (十二)患其他重大疾病,由本公司醫師判定足以妨礙工作者: 1. 尿液常規檢查及尿沉渣檢查其中之一經檢查判定為異常,或安非他命及嗎啡其中之一為陽性反應。 2. 血液常規檢查、血糖、膽固醇、三酸甘油酯、GOT、GPT、BUN及肌酸酐等其中之一經檢查判定為異常者。 3. 腦電波檢查經檢查醫院判定為異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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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確保體檢數值精準度,請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檢查當日請空腹(至少8小時),再前往醫院檢查。
(二)檢查前幾日切勿暴飲暴食。 (三)女性檢查時,請避開生理期間或分泌物過多時期。 (四)留取尿液時,請將尿道口清洗乾淨並留取中段尿液。 (五)感冒或服藥期間請勿檢查。 (六)劇烈運動後請勿檢查。 (七)睡眠不足或熬夜後請勿檢查。 (八)懷孕婦女請勿照射胸部X光。 (九)檢查前一天勿過度使用眼睛,且避免暴露於噪音的環境中。 (十)檢查腦電波前一日請清洗頭髮並保持清潔,檢查當日請勿擦抺任何護髮、髮膠等相關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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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體格檢查醫院請依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檢查(通過甄試後,將另行E-mail通知醫療院所名稱)。 | |
一般類組及身心障礙類組: | ||
一、 | 通過甄試人員,應於體檢通知送達後,依本公司指定醫院及規定時程繳交勞工一般體格檢查表 (報考身心障礙類組人員須檢附舊制身心障礙手冊或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人員之障礙部位,則予以排除),始配合用人時程,發給新進人員報到通知。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發進用,亦不保留通過甄試資格。 | |
二、 | 未來如要升任或轉任行車人員職務,仍需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本公司人事規定,接受行車人員體格檢查合格,始得升任或轉任。 |